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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8月,小张和小红经人介绍相识,随后确定了恋爱关系。2021年8月,双方感情稳步推进,均有结婚的意愿,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小张出资购买婚房,由小红出资房屋装修款。2021年10月,小张出于结婚目的出资购买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某处房产作为婚后共同生活住房,并于2022年8月将上述房屋已办理过户登记至小张名下。为支付装修材料、人工费等装修费用,小红陆续支付了装修费共计12万元。2023年2月,小张和小红终止恋爱关系。小红多次要求小张返还其为装修上述房屋的装修款12万元未果,无奈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小红支付及垫付装修款时是带有与小张缔结婚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意思表示,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由于双方已解除了恋爱关系,同时小张在与小红的通话当中也同意对装修款进行返还,只是认为需要算清账目,故小张继续占有上述装修款,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小张应对上述款项予以退回。
本院对小红提交的微信支付明细、银行流水与装修材料送货单和收据等一一对应的款项予以确认,对当中部分款项相对应原单据中明确载明了装修材料用于涉案房产,故对此部分款项本院也予以确认。对于小红提交清单中部分仅有支付明细而无相对应单据的款项,或者仅有票据而无付款凭证的款项,无法证明此部分款项系与装修涉案房产有关,或无法证明小红已实际支付了票据上所载明的款项,对此部分款项本院不予支持。
综合考察以上证据材料,本院酌定小红为装修涉案房产而垫付的款项金额为10万元。
案例分析
从法院审理的思路可知,小红用于装修的支出数额较大,不应认定为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行为,而是以缔结婚姻关系并共同生活为目标的附条件赠与。当双方的恋爱关系终止,即所附缔结婚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条件无法实现,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故小红有权要求小张返还房屋装修款。
本案也可以不当得利的思路处理,小红系以婚后使用房屋为目的,而出资对小张名下的房屋进行装修,其出资价值已附着于该房屋之上,形成了附合情形的添附现象,该房屋因此形态发生变化,增加了新的经济价值。出于合理处分考虑,小张作为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了小红出资装修部分的所有权。由于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小红无法实现后续使用房屋的目的,故小张取得该项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且与小红利益遭受损失具有因果关系,此时小红与小张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小红有权要求小张返还其所得利益(即房屋装修款)。
总结
一方出于婚后使用另一方房屋的动机而进行装修形成附合情形的添附,在恋爱关系终止后,接受添附一方应返还相应装修出资款。
律师提示
1、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相互转账520、1314等表达爱意的金额,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推定双方为维系感情的赠与财产,赠与方一经交付,受赠方不返还。
2、恋爱关系终止,一方要求支付青春损失费或者精神损害赔偿,若另一方已经履行支付义务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则不可要求受赠人返还;若另一方未支付青春损失费或者精神损害赔偿,那么一方诉至法院并不会得到支持,理由在于该类债务属于不可强制执行之债,法律不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
3、恋爱期间,双方出于结婚目的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当恋爱关系终止时,另一方可要求返还购房出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