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的郑先生上午把6000000元存到某行,下午他突然收到一条消费20000元的通知,接下来的几分钟内,钱接二连三地被扣掉,最后只剩下690元。郑先生说,所有资料都在自己的手上,钱却不翼而飞。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郑先生存完钱回到家还没多久,他就收到一条信息,显示自己被扣了一笔钱,郑先生很是不解,刚存入的钱自己没有买东西,怎么会有支出呢?

郑先生还在纳闷中,又来了一条,后续几分钟内,接二连三的嘀嘀提示声直接把他轰得不知所措,于是赶紧联系该行,就在双方沟通的过程中,这些钱还在持续不断的减少。

郑先生说,真是太莫名其妙了,所有资料都在自己的手上,而钱却神秘地消失了。

郑先生表示,他当时来存钱的时候,在该行柜员的带领和指导下,按照正常流程存入600万的活期,期间办理手续流畅,符合各项要求。

双方沟通期间,该行查到,郑先生的余额里还剩下20多万尚未转走,柜员建议他挂失,马上冻结,但郑先生还在犹豫,未及时采纳其建议,最终钱被分批扣掉,只剩下690元了。对此,郑先生认为当时存入的600万只剩下20多万,钱所剩不多,觉得没有必要挂失,肯定是该行搞错了,只要查清楚不是他消费的,这600万肯定能要回来的。

郑先生说,这笔钱是他的周转资金,现在受到很大的影响,还在想办法到处借钱解决当前的困难。

他一连等了好几天,还是没有得到该行的回复,于是报了警,希望该行给他一个满意的说法。

事后,经过初步查明,郑先生的钱被位于上海的一家店刷掉,该行已协调对资金进行了紧急处理。

该行表示,在本次划扣过程中,他们是按正常流程办理,从存钱到付钱都是符合规定和安全的,所有的环节没有任何问题。

郑先生认为,他的钱存在这里,该行作为保管的一方,为什么没有经过他的允许,在他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人家就可以把钱转走?

该行表示,郑先生的600万是以代扣的形式被划扣的,而代扣的前提是需要授权并签授权协议,所以郑先生事先应该与上海那家店有确认,如果没有对方是不能向他发起代扣的。

据了解,在此事件前,郑先生与上海那家店确实存在交往记录,但是郑先生的说法与此又存在矛盾,结果如何仍有待进一步查证。

1、有人说,郑先生本人有问题,是他自演自导的一出戏,因为钱在持续被转走的过程中,该行建议他挂失冻结,他没有配合和立即采取措施,导致所有的钱都被转走。

也有人认为,对于600万来说,只剩下20多万再冻结已经没有意义了,郑先生的行为不是导致他的钱丢失的原因,应是该行负全责。

还有人说,该行把郑先生的信息泄露了导致被他人盗刷,要不就是有人利用职务之便把郑先生的钱转走了。

2、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郑先生存入600万不久就被刷走,该行需要负全责吗,这件事该如何定性呢?

首先,郑先生将钱存入到该行,双方就形成了一种保管合同关系,该行对郑先生的钱有义务进行安全保障责任。

《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郑先生在存钱过程中,按照正常流程和要求存入600万的活期存款,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中途办理也非常流畅,合法合规,理应得到该行的安全保障。

其次,若因为该行柜员利用职务之便将郑先生的信息泄露导致他的钱被刷走,该行违反了商行法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该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根据双方的协议约定,该行不应将郑先生的信息泄露给外人,应当为郑先生存钱的信息保密。

郑先生认为,他当日存的款就被刷走,是因该行管理不善,导致其信息扩散,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该行应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若该行原因导致他的钱被转走,属违约责任,该行应当承担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郑先生的本金和利息的损失。

若该行在未有合法授权或合法依据对外提供其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的,还将涉嫌刑事犯罪。

有人说,郑先生的钱是一笔一笔被刷走的,从常理来分析,只有扣款人事先不知道余额多少,才会多次划扣直至刷不成功为止,若是信息被盗刷,应该会一笔就刷完,不用分多次来操作。

因此,此事不能推到内部人员身上,应该是郑先生的原因,他没有主动挂失,根据规定,一些损失就要他自行承担,所以郑先生和该行双方都有责任。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